類型四 孕期調崗
孕期遭惡意調崗提高勞動強度案
基本案情
邱某某系襄陽某包裝公司職工,在該公司已經工作四年多,從事倉庫管理員崗位。2016年4月邱某某懷孕(二孩)。8月30日,邱某某身體突然出現不適,經醫療機構診斷有先兆流產癥狀,醫生建議請假休息。第二天,邱某某向公司遞交了請假條和醫療機構的病情證明,公司批準她休息 10 天。9月9日,邱某某忽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她9月10日直接到包裝生產線上班。該公司的生產線崗位工作時間為白班、夜班“兩班倒”,需要頻繁彎腰、下蹲,而且有負重。接到調崗通知后,邱某某數次向公司提出其崗位勞動強度大,自己已經懷孕,不適合夜班及長時間的加班工作,更不適合從事體力勞動,請求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但均遭到公司方拒絕。9月19日,邱某某上夜班,因為無法承受勞動強度和夜班工作,又出現先兆流產癥狀,考慮到身體無法適應該崗位,只能提出辭職。邱某某將公司惡意調崗并迫使其辭職一事反映到襄陽市襄州區總工會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處理過程及結果
在襄州區總工會的援助下,邱某某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與該包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襄州區總工會本著調解優先、和諧為本的原則,安排工作人員主動進入公司,對該公司管理層人員進行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宣講,公司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同意讓邱某某繼續到倉庫保管員的崗位上班。但邱某某不愿意再到公司上班,她想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回家休息待產,希望公司能夠給予其相應補償金。
經襄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襄州區總工會調解,邱某某同公司達成調解協議:①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同意于 2016年9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②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6年10月。③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補發8月、9月工資3750 元,并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3000元。④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被申請人配合申請人在人社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如果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在本案中,邱某某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倉庫保管員,單位在明知邱某某已懷孕的情況下,還將其工作崗位調到包裝生產線,非但未減輕其勞動量,還提高了勞動強度,單位的這種做法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犯了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在本案中,邱某某出于其自身情況考慮,準備直接回家待產,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如果女職工遇到此類爭議,綜合再就業、社會保險繳納、女職工個人情況等因素,也可以選擇恢復原工作崗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