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三 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差額案
基本案情
女職工李某某于 2011年 11月 1日入職上海某公司,先后與公司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工資漲至每月 15000元,但在她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一欄均只標明每月 2300 元。其工資發放為:自 2014年起,公司每月除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2300元是通過銀行轉賬外,其余部分都以現金形式發放。2016 年 8 月李某某生育后休產假,休完產假上班后發現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原工資待遇。李某某與公司因生育津貼差額事宜發生爭議,并于 2017年 1月 5日向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足近 5萬元的生育津貼差額。李某某隨后到上海市普陀區總工會朱雪芹職工法律援助工作室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處理過程及結果
工作室受理了李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請,并為李某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代理仲裁開庭。在辦案過程中,律師發現李某某與公司簽訂的幾份勞動合同中,在勞動報酬一欄都只標明為每月 2300 元,雖然她的實際工資遠遠高于這個數字,但自從 2014 年起,公司每月除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2300元是通過銀行轉賬外,其余部分都是發放現金,李某某手里既沒有入賬憑證,也沒有簽收單,想要證明自己生育前的真實工資標準極為困難。代理律師認為在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工資標準的情況下,要盡量多搜集一些間接證據,如果能相互印證實際發放的金額,也可能在審理中被采納。律師建議李某某查找以往和公司來往的郵件、短信、微信、QQ等記錄,看其中是否有關于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的內容。
經過耐心查找,李某某發現自己曾經在公司內部聊天軟件中和公司人事談起過自己的工資標準問題,在微信中找到了公司發給她的某月的工資計算標準圖片,并在手機里找到了幾張工資單的照片,另外發現公司曾有幾次通過支付寶將工資轉賬給自己。如果單憑這些證據其中任何一項,證明實際工資標準都是有難度的,但這些證據綜合在一起相互印證,成為支持李某某訴求的有力支撐。
仲裁庭審時,雖然公司一口咬定李某某的工資只有 2300 元,且拿出公司轉賬記錄予以佐證,但對于李某某提交的一系列證據都未能做出有說服力的反駁,最終仲裁部門采信了李某某月工資 15000元的主張,并支持了李某某要求公司補足生育津貼差額近 5 萬元的訴求。
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朱雪芹工作室繼續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師代理訴訟。經過多次協商,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案例評析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所以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本案中,單位未為職工依法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給李某某造成了生育津貼損失,單位應當補償差額。李某某產假前的原工資待遇為 15000元,故其要求以此標準享受產假工資待遇,于法未悖。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職工工資表上的收入與其實際收入不符,明顯低于職工的實際收入,為規避足額繳納社保責任,企業按工資表上的金額為職工繳納社保。因此,證明職工的真實收入是此案的關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職工法律援助律師指導當事人李某某找到了單位向其支付其余收入的支付寶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錄音光盤及文字整理稿等證據,來證明自己每月實際工資分為兩部分支付,實際是 15000 元,對案件審理和當事人維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