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二 生育假期
克扣哺乳時間案
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10 日,梁某入職北京市某公司,擔任客服專員。梁某生育后,公司未按法律規定給予梁某哺乳時間待遇。梁某與公司協商未果,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向北京市門頭溝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事項為:要求公司自 2018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4 日期間,每日給予其 1 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處理過程及結果
北京市門頭溝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高度重視,承辦的調解員第一時間與公司取得聯系,并告知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哺乳時間,不得剝奪或變相剝奪女職工哺乳時間,否則應當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經調解,公司同意修改相關制度并給予梁某哺乳時間待遇,即自 2018 年 9 月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4 日期間,每日給予梁某 1 小時的哺乳時間。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有明確規定。其中《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個嬰兒每天增加 1 小時哺乳時間。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損害了梁某哺乳期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遇到此類問題,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選擇到市、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